我國《勞動合同法》第58條規定:“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,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,除應當載明本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,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、工作崗位等情況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按月支付勞動報酬;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,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,向其按月支付報酬。”可見,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的用人單位,與被派遣的勞動者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,并非中介關系。勞務派遣單位有為被派遣的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、支付工資、購買勞動保險的法定義務。
按《勞動合同法》第60條規定,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。因此,勞務派遣公司向你收取中介費和管理費是違法的。